| 3.1 |
於活動期間內,每週(7天)抽出1名「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之旅」中獎者,以及80名「Visa FIFA 南非世界盃紀念足球」中獎者。活動結束後,於所有成功登錄於活動網站之消費資料中,另外抽出2名「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中獎者。 |
| 3.2 |
本活動期間,「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之旅」及「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獎項,每位參加者僅以1次中獎資格為限,不得重複中獎。為保障「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之旅」中獎者參與「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抽獎之權利,中獎者可於最後抽獎結束後,再行決定保留之獎項,其他中獎資格將無條件取消。 |
| 3.3 |
本活動期間,「Visa FIFA 南非世界盃紀念足球」獎項,每位參加者當週僅以1次中獎資格為限,但可在活動期間內,於不同週重複中獎。 |
| 3.4 |
所有獎項不得折換現金、兌換其他產品或優惠、轉讓或轉售他人,數量有限,送完為止,並以現場實物為準。 |
| 3.5 |
參加者透過Visa活動網頁登錄抽獎時,必須輸入以下資料方可參加抽獎:
● 限中文全名(如非本國人,需填上與消費之Visa卡上一致之英文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電子郵件
● 聯絡電話
● 中文郵寄地址(限臺灣本地,包括臺、澎、金、馬、蘭嶼、綠島)
● 6位數字授權號碼(每筆簽單限註冊一次)
● 交易日期
● 交易金額
● 卡號(前6及後4碼)
● 購買國家 / 地區 |
| 3.6 |
參加者須保留消費簽單存根正本(如為網路交易須保留購買證明),以作抽獎登錄及領獎之用。 |
| 3.7 |
Visa活動網頁登錄之內容必須與消費簽單存根相符,包含持卡人姓名、6位數字授權號碼、及消費金額。網路購物或以Visa payWave感應交易付款的消費簽單,6位數字授權碼限填寫”999999”。 |
| 3.8 |
參加者於Visa活動網頁登錄抽獎資料時,需按照指示完成登錄資料,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完全不正確之參加者,其相關登錄將會被取消,該參加者不得異議。 |
| 3.9 |
參加者於Visa活動網頁登錄之資料皆由Visa或其代理單位驗證,若不符參加資格,將不得參與抽獎,該參加者不得異議。 |
| 3.10 |
若有任何原因未能確認最後中獎者,Visa保留於候補名單中,另行確認最後中獎者之權利。 |
| 4.1 |
「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之旅」為南非世界盃足球賽兩人同行套裝旅遊行程,內容包括臺北-南非之來回機票、酒店住宿、世界盃足球賽門票、南非導賞、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限定贈禮、往返預定活動及賽事之交通安排及每日膳食安排。行程內容依中獎通知書公告為準。 |
| 4.2 |
「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為南非世界盃足球賽兩人同行套裝旅遊行程,內容包括臺北-南非之來回機票、酒店住宿、世界盃足球賽總決賽門票、南非導賞、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限定贈禮、往返預定活動及賽事之交通安排及每日膳食安排。行程內容依中獎通知書公告為準。 |
| 4.3 |
獎項4.1與4.2的套裝行程皆須符合本節所列條件。
| 4.3.1 |
「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之旅」及「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之來回臺北及南非之經濟艙客位機票包括:機票費用及指定之旅遊保險計劃、保險計劃包括行程內之個人旅遊保障(最高保障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整旅遊平安險,以及新臺幣3萬元意外傷害醫療險)。任何有關更改或提升旅遊保險計劃事宜之費用,均由中獎者自行負責。 |
| 4.3.2 |
「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之旅」及「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之中獎者及同行者須持有6個月或以上之有效護照。另所有桃園、南非之機場稅、機票燃料稅、兵險及辦理護照或簽證等相關費用須由中獎者自行負擔,且將由太古旅行社負責統籌辦理。 |
| 4.3.3 |
「Visa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TM之旅」及「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獎項之所有航班及酒店住宿已預先安排,包含機票及住宿升等均不得更改。與「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之旅」及「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無關之個人行程及膳食均不包含在行程之內,亦不另外給付。 |
| 4.3.4 |
本活動獎品中之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門票皆受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票券條款限制。此條款載於入場券條款背面(或可於www.fifa.com查閱)。此條款規定,在未經FIFA同意情況下,不得使用此票券於任何商業促銷活動或競賽中,亦不得將此票券以超出票面價值轉售。中獎人同意收受票券作為獎品時,視為同意上述條款及細則。 |
| 4.3.5 |
為避免混淆,獎品不包括任何載於宣傳小冊、海報及所有文宣品上之輔助宣傳用圖像及文字內容。 |
|
| 4.4 |
「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之旅」及「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之參加者,其中一名必須為「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之旅」及「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的中獎者,所攜帶之同行者須年滿18歲。完成領獎手續後,機票持有人名稱不得更改。 |
| 4.5 |
本活動期間結束後,中獎名單將會公佈於Visa網站或其他大眾媒體。 |
| 4.6 |
除本注意事項明列之「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之旅」、「Visa 2010 FIFA 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及「Visa FIFA 南非世界盃紀念足球」獎項之外,本活動將不會提供持卡人/參加者任何之現金補償/利益或任何形式之代替品。 |
| 4.7 |
本活動獎項屬於機會中獎,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品之市值為新臺幣1,001元以上時,須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但不需繳交機會中獎稅金;當所得獎項市值為新臺幣20,000元以上時,則需繳交10%之機會中獎稅金並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之旅」及「Visa 2010 FIFA南非世界盃總決賽之旅」之套裝行程包含『酒店住宿、南非世界盃賽事入場券、南非導賞、Visa世足賽限定贈禮、往返預定活動及賽事之交通安排及每日膳食安排』,中獎者及同行者只須支付中華民國境內中獎金額即個人機票費用之中獎稅金,中獎金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得依稅法繳納相當於機票價值10%稅金。 |
| 6.1 |
參加者參加本活動、領獎及其他程序所提供之資料,Visa及其代理人將會用作執行促銷活動及其他相關事務之用。Visa及其代理人亦會將此等資料交予獲授權之服務供應商,用作促銷活動之管理、資料整理、領獎事宜及分析、以及其他與促銷有關之用途。參加者如同意及參與本活動,已代表同意及接納以上用途。 |
| 6.2 |
Visa及其代理人或其僱用之服務供應商(視情况而定)亦可利用上述資料,將有關促銷宣傳品給予參加者。但參加者可透過專線02-8509-2305聯絡Visa之代理人,要求停止收取此等宣傳品。 |
| 6.3 |
所有參加者於抽獎及領獎中所遞交之資料必須屬實。 |
| 6.4 |
除注意事項內所註明之其他有關用途外,所有於本活動中提供參加者之個人資料,將保存於Visa之保密資料庫內。於本活動結束後15天由第三方稽核單位的見證下刪除。 |
| 6.5 |
Visa只會因此注意事項明列之有關用途才保留參加者之個人資料。而Visa及其代理人或其僱用之服務供應商(視情況而定)都會保密處理所有參加者之個人資料。Visa及其代理人或其僱用之服務供應商(視情況而定)明確知道所有參加者之個人資料在任何情況下都受個人隱私有關規定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 |
| 6.6 |
Visa將不對任何人負擔任何因有關本活動、抽獎或獎項而生之(不論直接、間接或其他原因而產生)個人損傷、死亡、損失或損毀,包括但不限於收入、利潤或信譽之損失、任何因收集或處理抽獎之失誤、任何因計算機所生之錯誤、任何電腦通訊或設施不正常之運作、任何由第三者提供之服務所引致之不足或不合規格、或任何通知因郵遞之錯誤而寄失或遺失,而引致之損失或賠償,即使Visa已被通知可能會有這些損失或賠償。 |
| 6.7 |
Visa具有邀請中獎者,及/或使用中獎者個人資料之權利,出席或以用於所有關於本活動之公關活動上。 |
| 6.8 |
Visa保留隨時在有需要之情況下,無論有否作出通知或提供理由,而作出以下行為之權利:
● 更改、取消或補充本活動或此注意事項之條款及細則
● 以類似價值之物品轉換或代替全部或部分之獎項
● 取消、結束或中止本活動
Visa於行使上述任何權利時,符合資格之參加者或中獎者將無權得到任何獎項或向Visa及其代理人或其僱用之服務供應商或參與本活動之商店索取任何獎項或賠償。若有其他促銷手冊或任何與本活動有關之宣傳文件,所載文字與本注意事項不符者,以本注意事項為準。 |
| 6.9 |
任何被懷疑或經證實之詐騙及/或權利濫用個案,將可能導致參加者之登錄及/或應得之獎項被即時取消及/或中止。 |
| 6.10 |
任何有關本活動、抽獎及獎項之所有問題及爭論,Visa擁有最終及具約束力之決定權。 |
| 6.11 |
活動期間之所有用語,皆不得更動或豁免Visa卡持卡人與其發卡銀行間固有之約定條款及細則。 |
| 6.12 |
Visa所提出之說明或暗示(無論以文字或口語方式)之保證、條件、及宣傳均在適用的法律規範容許範圍內,包括但不僅限於獎品之品質保證及其用途。 |
| 6.13 |
此注意事項之中英文本如有歧異,一概以中文本為準。Visa將不定時公佈此注意事項之最新條款及細則,參加者可於VISA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
| 6.14 |
此注意事項之條款及細則,須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及就其引起之爭議,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
| 6.15 |
Visa保留修改、變更、取消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並毋需作事前通知。 |
| 6.16 |
本活動及相關注意事項之條款及細則,以VISA網站公佈者為準,如有疑義或爭議,Visa擁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